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包头市;
审理经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刑诉(202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6日00时50分,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昆区钢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族西路交叉口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马某血中乙醇浓度249.1mg/100ml。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车。被告人马某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12日被行政拘留。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扣除行政拘留20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