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城厢镇金百森装饰装潢材料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昆太路18号之江国际生活广场家居博览中心13幢A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YQ64DXL。

经营者金志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尚改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审理经过 太仓市城厢镇金百森装饰装潢材料商行与尚改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特2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一、尚改中确认结欠太仓市城厢镇金百森装饰装潢材料商行货款30370元,该款分4期支付至太仓市城厢镇金百森装饰装潢材料商行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金志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新毛支行,账号:62×××19):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每月25日前各支付7592.50元。如果尚改中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所有款项立即到期,太仓市城厢镇金百森装饰装潢材料商行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370元。

执行案件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2、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12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江苏省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上述辖区范围内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尉氏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反馈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请求情况 4、2021年8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执行标的30370元,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03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特25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云 超

审判员 罗 红 星

审判员 王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苏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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