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大同市创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委托诉讼代理人:蒿建国。 原告大同市创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
审理经过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作出(2020)晋0624民初313号民事裁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晋06民终86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怀仁市人民法院(2020)晋0624民初31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张某2,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蒿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116557.4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3.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2695元(按照年利率4.75%,暂从2019年1月1日起算至2020年12月1日,之后利息计算直至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原告大同市创泰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机械设备及配件、工矿设备及配件、高低压成套电器、五金交电、电线电缆、建筑材料、电子元件、铁粉、冶金炉料的公司。2018年被告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分10次向原告购买矿山配件,每次原告将货物运送给被告,被告验收并使用后,原被告补签采购合同书,被告给原告提供合同清单,之后原告分多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告入帐。从2018年4月份至2018年12月双方一共签订了10份买卖合同,合同价款共计2116557.47元。原告将货款2116557.47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了被告。原告多次找被告要货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推拖,时至今日,被告仍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大同市创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116557.47元,被告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从2021年5月起每月30日前至少支付原告大同市创泰贸易有限公司100000元,直到付清货款为止。如被告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大同市创泰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且有权要求被告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剩余货款为基数,按照LPR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剩余货款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275元,原告大同市创泰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25275元,减半收取12637.5元,由被告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秀清 审判员 马先锋 人民陪审员 杨 花
裁判日期
二Ο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