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罗金平,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5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金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罗金平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福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200.8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金平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无刑期可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金平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