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丁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丁峰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的(2009)阜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人丁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丁峰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因被执行人丁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经网络查控,丁峰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网上银行及实体银行存款等线索,经线下调查,也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鉴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2021)皖12执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常 生 审判员 赵春雷 审判员 戴云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严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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