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颖,云南石颖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琨,云南石颖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宁宁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镇盛园花园03幢C-26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萍,女,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云南陆和陆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溪市万艺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办甸尾社区居委会(河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杜毓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芳,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应胜,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锴因与被上诉人华宁宁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成公司)、玉溪市万艺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艺汇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4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锴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表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袁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上诉人袁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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