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红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 被告:马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红卫与被告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卫、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红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22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说他需要点钱,原告2016年12月出借给被告10万元,用于被告的工程,利息2分。2019年10月25日被告补写借条一张,被告签名捺印。双方约定2020年2月25日还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不还。截至起诉时被告欠原告本金10万元,利息2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马建军辩称,被告承认10万元的借款,借条上只写了本金,没有利息约定,被告不承担原告主张利息的要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12月出借给被告10万元,用于被告的工程,未约定利息。2019年10月25日被告补写借条一张,被告签名捺印。双方约定2020年2月25日还款,后来被告给付利息6000元,该款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借款给被告使用,被告承认借款事实,证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该按照借条的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给付过原告利息,但双方对利率没有约定,无法确定被告应该按照多少利率给付利息,原告没有提供给证据证实,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建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红卫借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被告马建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月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莉萍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