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剑阁县社刊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三江路长线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093415271X。
法定代表人:袁永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友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剑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314432391W。
法定代表人:魏从勇,该公司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剑阁县社刊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友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川0823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友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00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剑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823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分别为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剑阁县社刊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