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管理员,住大武口区。 被告:安治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治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计2467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