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古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古明龙因刑事犯罪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1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没收被执行人古明龙个人全部财产,并予以上缴国库。
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古明龙已经无法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件应该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桂1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古明龙的财产有所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