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林杰,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告:李瑞杰,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杨林杰与被告李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瑞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林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瑞杰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一分计算,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瑞杰归还借款10000元,放弃关于利息的主张。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9月1日,被告李瑞杰以经营资金需要周转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因被告系中宽裕村村委主任,借款数额不大,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原告便同意借给被告,于当日出借现金15000元,约定月息一分,每月20日为结息日,借款期限为14个月即2020年12月份归还,被告按约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返还。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以支持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李瑞杰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瑞杰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8年9月向原告杨林杰借款现金20000元,归还5000元后于2019年9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借款人:李瑞杰14272919**********因用于周转于2019年9月1日向出借人杨林杰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支付方式为现金,向出借人给出相应的利息每月150元,20号结息,期限为14个月,于2020年12月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有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019年9月1日借款人:李瑞杰”。后被告于2020年12月归还本金5000元,未归还任何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瑞杰所欠原告杨林杰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条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放弃主张该笔债务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李瑞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瑞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林杰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被告李瑞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范 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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