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21)豫1728民初1168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误写“****年**月**日出生”内容,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728民初1168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第六行变更为“****年**月**日出生”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