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泾川镇青狮路水泥厂宿舍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茹珠,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申请人: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申请人:王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蕾与被申请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王蕾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1)皖1823民初176号、(2021)皖1823民初1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根据被申请人王某1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协议书》所约定的应支付给王某1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款177172元以及王某1用于接受泾县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指挥部房屋征收补偿款的银行帐户。王蕾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根据被申请人王某1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协议书》所约定应支付给王某1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款177172元以及王某1用于接受泾县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指挥部房屋征收补偿款的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晓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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