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尚永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申请人:潘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正升建设工程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尚永红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铜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186,75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尚永红提供了×××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担保。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尚永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潘铜名下存款186,750元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对申请人尚永红提供的担保×××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案件申请费1,453.75元,由申请人尚永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