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辛集镇兴太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089765308Q。

法定代表人:陈淑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伟,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宋庆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审理经过

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与宋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5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30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96元。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前调案件,并于2021年2月22日立(2021)鲁1525执保392号案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执前调解未成功,本院于2021年3月8日正式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庆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宋庆义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6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冠县管理部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投资入股信息。

经向被执行人村中相关人员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不经常在家中居住,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村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不同意悬赏执行。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公开发布。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庆义作出拘留决定书,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未实际控制住被执行人,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院查明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30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96元,经本院执行,无执行到位金额。经本院向申请人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宋庆义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宋庆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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