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关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志,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明林,男,1956年12月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关珍与被告朱明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朱关珍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因朱关珍与朱明林已自行协商处理,朱关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朱明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关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朱关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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