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被执行人:严长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01民特19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了文锋申请执行严长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严长青汗邮寄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后果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长青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严长青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股权、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出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严长青名下持有的新疆白云佳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认缴45万元)、查封(未实际扣押)了被执行人严长青名下的一辆捷豹牌汽车。除以上财产外,未查询到可执行变现的财产。
三、本院向阿勒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屯建设分局房管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严长青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公积金缴纳情况等。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出具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严长青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的房产。除以上财产外,未查询到可执行变现的财产。
四、本院依申请人文锋的申请,于2021年9月11日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和失信系统对被执行人严长青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失信惩戒。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文锋,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电话约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严长青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文锋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