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艳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沧州市南皮县人。
被告:杜云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刘艳猛与被告杜云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艳猛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艳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艳猛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宁玲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