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永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林锦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审理经过

刘永周与林锦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522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相关判决林锦鸿应付还刘永周货款人民币325421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的工商、房地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调查,查封了其名下号牌为贵AB××××五菱牌车辆,暂无法对该车辆扣押处置。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锦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锦鸿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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