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7209371A。 法定代表人:何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张和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琳 审判员 夏 天 审判员 时利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