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文书内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

时间

2021年5月17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宁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铁北东路16号院龙安嘉园3号楼*单元*号。

被告

马超,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老城区东道口4号院*栋1门*号。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马超偿还欠款10000元及暂计算到2021年3月1日的利息2500元(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共计12500元;2.要求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马超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马超未到庭,未作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

宁茹与马超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底,马超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宁茹借款,宁茹通过现金方式向马超给付10000元。2019年7月17日,马超向宁茹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马超于2019年6月17日向出借人宁茹借款人民币壹万园整(¥10000),借款期限1个月,月息1%,与2019年7月17日归还本息,如不能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到期后,宁茹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

被告马超向原告宁茹借款,并向原告宁茹出具《借条》,系被告马超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宁茹与被告马超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宁茹依约向被告马超提供了借款,被告马超未按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宁茹要求被告马超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宁茹要求被告马超自借款之日2019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不超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息即月利率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利息均应以1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宁茹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马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茹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以10000元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宁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元,由被告马超负担。

权利义务告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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