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绪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闫二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郝占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闫绪女与被执行人闫二俊、郝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29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郝占国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XX号X号楼XX号房产(证号:××号),现查封期限届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需续行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郝占国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XX号X号楼XX号房产一处(证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