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沃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螺洲街32、33号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李尊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D座20层20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金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沃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1)新7101民初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福建沃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D座20层2008室,并未发生变更登记,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认定为乌鲁木齐市。另,近三年被上诉人作为原告或被告的诉讼案件,受理法院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被告签署的地址确认书均为乌鲁木齐市,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确定本案依法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福建沃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拉夏贝尔运输合同》第11.4条约定“若对本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本案被上诉人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在上海,2020年7月8日申请变更为“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住所地登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创新广场D座20层2008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依据其在2018年作为“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确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该合同签订日期在被上诉人名称、注册地变更登记前,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租赁合同的履行状态,仅依据该租赁合同不足以证明变更登记后的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故对被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形下,应以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地及注册地均在新疆,其营业执照显示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所在的乌鲁木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64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新高法[2014]49号)的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高新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开发区)、米东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故,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原审原告福建沃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1)新7101民初6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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