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9348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执行回款28900元(含本金及诉、执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的差额部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正式向法院申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本院作出(2019)辽0603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