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
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其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朱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朱庆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户籍地定远县。
被执行人:石秀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其翠、朱拥军、朱庆元、石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房产处置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皖1125执3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