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杰,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人杨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刑检刑诉(202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杰酒后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长江路五金城门口路段处,与同方向被害人黄某驾驶的苏U×××××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黄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杨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杨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9mg/100ml。

被告人杨杰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杰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杰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杰系自首,且自愿认罚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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