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684238。

法定代表人:曾益明。

被告:陈怀春,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怀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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