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锦州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合金里59号。 法定代表人:崔传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苗刚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锦州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苗刚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济伟 审 判 员 王 翔 审 判 员 赵洪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范 玲 书 记 员 暴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