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被告: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梁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被告梁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待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