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执行人:李翔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郭志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李翔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翔云在中国工商银行07×××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81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