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爱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富县居民,住富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住所地富县康盛小区。
负责人:苏云峰。
被告: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县。
法定代表人:吴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年,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岗,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樊爱芳与被告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樊爱芳于2021年6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樊爱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收取250元,由原告樊爱芳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任晓刚
人民陪审员 任海明
人民陪审员 李小华
裁判日期 二0二一 年六月 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