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新世嘉大厦4号楼1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4605869。
法定代表人:钱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瑞,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泸州美乐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四段泸州华润万象汇B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345769237Y。
法定代表人:夏可强。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美乐星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