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龙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黎龙生,男,****年**月**日出生,广西龙州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黎龙生罚金一案,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4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9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黎龙生应缴纳罚金60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已签收,未全部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3.2021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帐户予以额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共600元已上缴国库。
4.本院对黎龙生进行询问,黎龙生申报财产并做出履行计划。
5.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基层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案执行到位金额600元,尚有5400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黎龙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合议庭审查核实,经院长批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