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天道公司职工,群众,住迁安市。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