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王星货运部,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中鑫公寓门面5、6号。
经营者:黄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男,该货运部职工。
被执行人:严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王星货运部与被执行人严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王星货运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2019)鄂7102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王星货运部与被执行人严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王星货运部同意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7102执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间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