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新城社区芙蓉新城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MA6DLKH078。
法定代表人:黎学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华。
被告:张文俊,男,住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张文俊已缴纳二年的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