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多伦县。

被告:石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多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山诉被告石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孙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0.00元整及利息3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7日,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以原告的名义向包商银行借款1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1年。原告将该款项交由被告使用,期间原告向包商银行支付利息3600.00元整。2018年4月27日,该笔款项到期,被告并未按约定将款项交给原告,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于2018年7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有石国栋欠孙山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从包商银行贷的,贷款日期2017.4.27。”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该笔欠款,被告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基本情况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孙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2.00元,减半收取1186.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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