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永登县。 被告:魏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国栋与被告魏海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海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国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运费8,200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6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位于窑街九州泰业公司工地为被告拉运土方,2020年12月29日,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拉运土方运费条据,被告扣除油款后欠原告运费8,200元,被告并承诺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否则承担违约金2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运费,被告均推诿不还。原告为维系自身合法权益,状诉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杨国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程量结算单一页。

被告辩称

被告魏海峰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6月期间,原告杨国栋在被告魏海峰承包的位于窑街九州泰业公司工地拉运土方。2020年12月29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魏海峰向原告出具拉工程结算单一份,尚欠原告运费8,200元,被告并承诺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否则承担违约金2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运费,被告均推诿不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运输土方达成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魏海峰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杨国栋支付运费,经双方核算,被告魏海峰尚欠8,200元运费未方原告杨国栋支付。关于原告杨国栋主张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应当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违约金应以利息损失再上浮30%进行计算,经核算为66.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魏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国栋运费8,200元、利息66.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3元,由被告魏海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存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璇 书 记 员 马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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