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继川,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汪建娃,男,****年**月**日出生,原住新疆尉犁县,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韩学兴,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继川与被执行人汪建娃、韩学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4日向韩学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案款22733.56 元;因被执行人韩学兴不服(2018)兵0603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裁定再审并中止原生效案件的执行。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维持(2018)兵0603民初545号民事判决的判决。经过多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继川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兵0603执18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标的14.019927万元,执行到位标的2.273356万元,执行费2002.99元(未缴纳)。

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长 沈 丽

审 判 员 曹永利

审 判 员 赵学兰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杨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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