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兴易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组织机构代码:07867538-2。
法定代表人:张乃冬。
诉讼代理人:许琳。
被执行人:杨林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嘉兴易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02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易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嘉兴易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林华于2021年3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浙0402执1053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