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廷起,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

原告:张连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

原告:高振玉,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

原告:赵燕山,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

原告:赵华山,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荣,河北付桂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永安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60009573479。

法定代表人:戚玉国,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全,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西区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264021144140。

法定代表人:梁军喜,职务: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平,河北付桂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廷起、赵燕山、赵华山、高振玉、张连枝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丰宁满族自治县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振玉、赵燕山及原告赵廷起、张连枝、高振玉、赵燕山、赵华山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荣、被告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全、被告公路站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廷起、赵燕山、赵华山、高振玉、张连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181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2日7时许,原告亲属赵树林驾驶冀H6488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新房村路段时遇结冰路段发生事故,造成赵树林死亡。经了解发生事故的结冰路段是因土城镇裕民小区污水井跑水,流入路面造成结冰。该小区污水管网产权于2019年4月8日无偿收归国有,由住建局负责管道维修,维修完后移交城管局,由城管局、土城镇、大阁镇管理,发生事故时该小区污水管网还未移交城管局,因此被告住建局承担污水井跑水维修管理责任,被告公路站系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对原告亲属发生交通事故的路面负有管护清理责任;故此原告亲属的死亡与二被告对公共设施维修管理不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维护原告的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14760元,丧葬费37887.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372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安葬死者误工费900元,共合计927267.50元,按责任的80%主张权利计741814元。

被告辩称

被告住建局辩称:1、原告亲属赵树林的死亡原因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被告住建局虽然说负责管道维修,但发生管道跑水的小区其网络产权属于国有;且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实对管道实际也进行了维修;管道跑水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对污水的跑水、路面结冰不可能存在有预见性。所以,对原告的损失被告住建局不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被告公路站辩称:根据被答辩人诉状认可的事实是,土城镇裕民小区污水井跑水,流入路面造成结冰,导致被答辩人亲属死亡的后果。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亲属的死亡与答辩人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为:1、本案属于侵权责任性质,根据被答辩人起诉书认可的事实,被答辩人亲属死亡的后果是污水流入路面结冰造成的,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对污水井管理不当、维修不及时的原因。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污水流入路面的时间属于夜间,根据《公路法》第35条。《公路养护技术规范》4.3.4.1“巡查频率应不少于日一次,雨季、冻冰季节和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气候,应加强日常巡查工作”的规定,夜间不属于答辩人管理维护的法定时间,因此答辩人不存在过错,答辩人没有过错,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3、被答辩人亲属死亡,自身已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2日7时许,原告亲属赵树林驾驶冀H6488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新房村(G111线182KM处)路段时遇结冰路段,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发生单方事故,撞在路边路灯杆上,造成赵树林死亡,车辆及路边设施损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发生事故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勘查笔录记载:路面状况结冰,路表情况冰雪。该事故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树林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对冀H6488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了勘验鉴定,经鉴定冀H6488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58km/h。

另查明,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裕民小区污水管网因开发商将污水管道接入县城污水管网,由于缺少设计、监理直接进行施工,导致管道存在问题,2019年8月4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9)27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研究土城裕民小区污水管网相关事宜”作出会议议定:“一、原则同意将土城镇裕民小区污水管网产权无偿收归国有。二、政府介入维修前的企业处理污水、维修及维护费用不予补偿。2018年政府介入维修后至今,土城污水管网抽水、维修产生的费用从应急资金列支,副县长把关,财政予以核销。三、住建局负责,按段检查拿出具体维修方案,重点解决倒虹吸、检查井问题,管道维修完毕后,移交城管局管理,土城镇、大阁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防止生活厨余垃圾倾倒进污水管道。四、土城污水管网移交城管局后,再出现问题及时使用财政资金进行修理,因生活垃圾堵塞造成管道渗出漏渗等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所在乡镇负责。”后住建局对土城镇裕民小区污水管网进行了维修,至2021年1月12日土城镇裕民小区污水管网发生跑水,污水流至土城镇新房村路段致路面结冰,土城镇裕民小区污水管网仍由被告住建局负责,未移交到城管局管理。

原告赵廷起(****年**月**日出生)、张莲枝(****年**月**日出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赵树林、次子赵树坡、长女赵树芝,均已成年;赵树林与高振玉(****年**月**日出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儿子二人,长子赵燕山、次子赵华山,均已成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土城镇裕民小区污水管网发生跑水,污水流至事故发生地路段引起结冰,致原告亲属赵树林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按照丰宁满族自治县政府(2019)27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议定,土城镇裕民小区污水管网产权无偿收归国有,由被告住建局负责检查维修;被告住建局作为土城镇裕民小区污水管网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对污水管网尽到了维护、修缮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管理职责,故被告住建局对此次事故发生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被告公路管理站作为本案事故发生地段的道路管理者和维护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东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各种路面硬顶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其中4.3.4.规定“日常巡查是对水泥混凝土路面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主要检查拱起、沉陷、错台等灾害,以及路面油污、积水、结冰等能诱发病害的因素和可能妨碍交通的路障。1.巡查频率应不小于1次/d。雨季、冰冻季节和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气候,应加强日常巡查工作。...3.发现妨碍交通的路障应及时清除。一时无法清除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虽然其在庭审中提交了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土城中队巡查记录及日常养护管理系统中的养护记录证实2019年1月12日对涉案路段进行了管理、养护、清扫及巡查,但从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发生事故的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路面状况结冰,路表情况冰雪”,由此可见,被告公路管理站在冰冻季节未加强路面的日常巡查,在存有妨碍交通路障的情况下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未尽到

管理和清扫的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原告亲属赵树林驾车行驶过程中遇结冰路段,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发生单方事故,撞在路边路灯杆上造成的死亡,对该事故的发生赵树林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全案,根据赵树林与二被告的过错程度,赵树林承担过错责任的40%,被告住建局承担过错责任的50%,被告公路管理站承担过错责任的10%。

原告的具体损失核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714760元(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5738.00元x20年);2、丧葬费37887.50元(在岗职工年工资77755.00元/2);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4、安葬死者误工费900.00元;5、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赵廷起、张莲枝共生育子女三人,均年满75周岁,按五年计算,生活费为赵廷起20620.00元(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2372.00元X5年/3人)、张莲枝20620.00元(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2372.00元X5年/3人);原告高振玉未年满六十周岁,且无证据证实其无劳动能力,因此原告高振玉不属于被抚养人。上述损失总额为844787.50元;被告住建局承担过错责任的50%计422393.75元,被告公路管理站承担过错责任的10%计84478.7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赵廷起、赵燕山、赵华山、高振玉、张连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422393.75元。

二、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赵廷起、赵燕山、赵华山、高振玉、张连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84478.7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8.0元,减半收取计5279.00元,由五原告承担2111.00元,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2640.00元,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站承担5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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