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如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上石桥村*号。
被执行人:张恩久,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如彬与被执行人张恩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11民初5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恩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如彬4551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返还白如彬480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38元,执行费133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财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 睿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常旭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廿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