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亚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代理人:刘巾楠,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姚启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亚男与被告姚启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巾楠,被告姚启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亚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肉牛的价格返还原告两头牛差价款2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日20时左右,被告通过《快手直播》介绍、推销两头西门塔尔杂交红白花母牛,被告说这是两头两岁母牛,其中一头怀孕5个多月,另一头怀孕6个月,每头牛大约重900斤,两头牛一起卖,价格是50000元,并承诺保揣犊(怀孕)、保摸、保验、没有布病。我信以为真,就在被告快手直播的过程中,加了被告的微信,被告验证后通过,我的微信名是“逝去的青春”,被告的微信名是“来者不拒”,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纳了购牛定金1000元。2021年3月4日,我与朋友王凤武来到被告处,被告找来了孙军给这两头牛验犊、验布病,查验后孙军说这两头牛的状况同被告之前在快手直播中所说的情况一样,我向孙军支付了验牛费现金300元,并向被告支付了购牛款49000元,以上合计购牛款50000元。整个过程中,我的朋友王凤武都在场。当日我雇车将案涉两头母牛从被告处拉回到家。之后发现案涉母牛均发情,我先后找到了三个兽医,进一步确认了购买的两头母牛根本就没有怀孕,随后我与被告协商返还购牛款并要求其赔偿因购买母牛产生的各项损失,但被告一直拒绝协商,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姚启兴辩称,我卖的牛有牛犊,不同意赔偿原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4日,原告王亚男向被告姚启兴购买两头怀孕的母牛,被告承诺保揣犊(怀孕)、保摸、保验、没有布病。经过原、被告协商,原告同意由被告找人验牛犊和布病,被告找到孙维军进行查验,经孙维军查验,该两头牛已怀孕,且没有布病。查验后,原告将购牛款50000元给付被告,并雇车将案涉两头母牛从被告处拉回家,花费运费1000元。2021年3月20日左右,原告发现其购买的两头母牛没有怀孕。
上述确认事实依据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微信付款记录、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怀有牛犊的母牛,原告在购买前,对母牛是否怀有牛犊进行了查验,查验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购牛款,原告的行为即表示对其购买的母牛怀有牛犊的事实予以认可,双方的交易已经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现原告认为其购买的母牛没有怀有牛犊,要求被告返还牛的差价款,并支付运费。因原告在购买母牛时已经对母牛进行了检验,并认可两头母牛怀有牛犊才予以购买,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购买母牛时,母牛并没有怀孕,因此,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亚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王亚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