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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会彬,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吉林省东辽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吉林省东辽县。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诉(202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会彬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齐政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会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会彬自述于2021年1月间,私自将其亲属刘某1放在车内的A2型驾驶证拿走,随后将该证件内的刘某1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留用。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刘会彬驾驶×××号半牵引车在吉林市龙潭区汉江路因交通违法行为被龙潭交警大队截停,在其使用变造的上述驾驶证接受审查时,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刘会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会彬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会彬系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会彬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被告人刘会彬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1、赵某、刘某2证言;案件提起、抓捕经过、工作说明、人口档案信息、前科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会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案发后,被告人刘会彬于2021年9月23日提供财产刑担保人民币四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会彬变造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会彬系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积极主动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会彬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变造的驾驶证一本,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