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立俊,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贵州省锦屏县。

申请执行人:杨胜朝,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执行人:杨向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立俊、杨胜朝与被执行人杨向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8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黔26民终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向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龙立俊、杨胜朝工程款964571.09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964571.09元支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23元。但被执行人杨向民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21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向民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

一、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龙立俊、杨胜朝工程款964571.091元及资金占用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23元、申请执行费1204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已报告财产。

二、2021年5月10日至7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登记等情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微信存款,已依法分别冻结并扣划1980.11元、566.8元,合计2546.91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6月2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向民及其妻子王梅燕名下位于在凯里市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0001XXXX/0001XXXX-2,建筑面积142.4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已抵押给黄平县信用社)。

四、2021年7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杨向民尚欠申请执行人龙立俊、杨胜朝案款962024.18元及资金占用费,由被执行人杨向民在2021年12月31日前至少偿还申请执行人龙立俊、杨胜朝1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至少偿还申请执行人龙立俊、杨胜朝1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至少偿还申请执行人龙立俊、杨胜朝1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至少偿还申请执行人龙立俊、杨胜朝1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至少偿还申请执行人龙立俊、杨胜朝1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至少偿还申请执行人龙立俊、杨胜朝10000元,余下案款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杨向民在2024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被执行人杨向民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自愿接受法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刑事犯罪自愿承担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为2546.9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为962024.18元及资金占用费,被执行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6723元、申请执行费1204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立俊、杨胜朝与被执行人杨向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28执208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