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095504585F。住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东湾镇政府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冬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吐鲁洪江,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香成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成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奇台县新隆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