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玲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玲与被执行人任玲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晋1024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289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郭玲与被执行人任玲香于2021年4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玲与被执行人任玲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024执44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席成建 审判员 杨青峰 审判员 薛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