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李佳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高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佳洁与被申请人高纪平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申请人李佳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申请人李佳洁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成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