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李佳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高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佳洁与被申请人高纪平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申请人李佳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申请人李佳洁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成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紫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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