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段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赵汝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彭邦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段薇与被告赵汝进、彭邦林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湘0424民初240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段薇的起诉。原告段薇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湘04民终1380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1)湘0424民初240号民事裁定,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薇以其诉讼请求已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薇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段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单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春霞 书 记 员 肖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