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申请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谭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谭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某银行存款13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张某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诗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义